校科字〔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经济社会服务能力,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以学校为法人单位从非纵向科研渠道获取的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管理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联合研究、委托研究、专题调研、政策规划等。
第三条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承担单位转拨到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可按横向项目对待。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各级各类横向项目,并吸纳学生参与项目研发环节,把科学研究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科教融合。
第五条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在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委托方按合同(协议)约定拨付至学校账户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建账。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委托方要求及合同(协议)约定进行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除合同(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外,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作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为学校在编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对横向项目合同(协议)的执行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科学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过程管理
第九条 横向项目立项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同时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合同(协议)管理,不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的横向项目不纳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不享受学校有关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必须是以学校的名义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约定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协议)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协议)或未经批准承担横向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是学校横向项目合同(协议)的委托代理人,是合同(协议)管理、履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合同(协议)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委托方进行初步洽谈,拟定合同(协议)初稿,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正式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双方拟定的合同(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双方负责人、研究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项目金额(包括支付方式、到账时间、是否分期支付、币种及金额)、外协情况(外协单位、内容、金额、支付方式等)、预期目标、结项要求、双方权责、保密范围及时效、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固定资产归属、成果可否转让第三方、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合同(协议)原则上采用国家科技部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需经委托方与学校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合同(协议)留存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以项目负责人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认定手续后视为正式立项,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组成员名单备案,作为科研业绩核定和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携带合同(协议)和学校财务到款凭证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横向项目经费入账手续,明确经费负责人,并由财务管理部门设置独立账户。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税务发票。申请免税的技术开发类合同(协议)需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认定后方可申请减免税,免税额度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横向项目的立项、研究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政策申报横向项目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协议)的直接责任,应按项目合同(协议)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变更或中止合同(协议)时,需征得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合同(协议)双方协商,并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协议。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协议)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执行期间出现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情况,项目和经费不得转走,由项目负责人授权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内人员继续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和经费使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遵循“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本业务费: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室设备运行费、实验室改装费、数据或样品采集费等、资料费、印刷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二)会议交流费:包括会议费和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三)代购费:是指按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四)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相关研究、加工、测试、实验等费用。外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0%。外协费金额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否则不予拨付。
(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校现有教师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业务联系费:是指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工作餐费等。业务联系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5%。
(七)其他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相关支出,包括车辆维持费(含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维修费、停车费)、车辆租赁费、交通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和耗材费、邮寄费、通讯费、项目审计费等。
(八)绩效费:是指项目负责人为提高科研项目绩效安排的奖励性支出。在保证横向项目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合同有约定绩效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决定。
(九)科研管理费:学校按照实际到账经费的5%计提。
(十)税费:按实际发生额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获得发票(如:涉及野外勘察、社会调查的活动,需要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的采集费和从个人或私人经销商购买的特殊性研究材料支付的费用),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由费用支付人列出明细和书面说明,并附当事人签字及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可依据合同(协议)约定,以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为原则,自主采购仪器设备、零部件、耗材等。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项按合同(协议)规定执行。项目结项时,委托方需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测试报告等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结题报告、成果、单位验收证明(意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作为确认科研成果的依据。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研究取得成果的归属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未约定的,其成果归学校和委托方共有。
第三十一条 横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限结项。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仍归项目组使用,原则上应在3年内使用完毕。
第五章 科研外协合同(协议)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需要外拨经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研究、加工、测试、实验等费用,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学校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科研外协合同(协议),科研外协合同(协议)的审批与签章严格按照横向项目合同(协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外协合同(协议)需提交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未提前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外协合同(协议)不予拨付外协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研外协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如下: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外协费支出申请表,并同时提交外协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初审。初审通过,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所有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对外协合同的执行过程负责监督。
科研外协合同(协议)经费数额自然科学类超过50万元、社会科学类超过10万元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科研业绩考核时,将扣除科研外协经费对应的科研业绩分值和科研绩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