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字〔2021〕13号
为进一步激发学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先进,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类别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主要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二级单位。
(二)科研先进个人
1.科研工作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在科研业绩上表现突出的优秀教职员工。
2.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主要表彰在科研管理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二级单位院长(主任)、分管副院长(副主任)、科研秘书。
第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1.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科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创新,不断加强科研管理,成效显著。
2.积极贯彻落实学校科研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单位领导和科研秘书责任到位,能有效调动本单位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3.能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指标任务,高效组织本单位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积极做好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能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科研计划、总结和统计数据等各类材料,且完成质量高。
4.二级单位申请年度内无师德师风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申请年度内应至少满足以下第1至4条科研业绩中的1条,或第5至13条科研业绩中的2条,其中科研工作业绩时限为自然年度: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3)新增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个(本单位科研人员为负责人);
(4)近三年每年至少获得1项国家级项目,或本年度获得3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级重点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含各类国家级专项项目);
(5)获得1项省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6)新增1个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本单位科研人员为负责人);
(7)新增1个省级以上团队支持计划(含河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河南省高等学校相关系列项目);
(8)本单位教师在自然科学SCI收录1区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文章,或学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级以上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文章;
(9)科研人均分数排在全校前3名,或科研横向到账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金额之和的人均金额排在全校前3名(以专职教师数量为准);
(10)本单位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须加盖领导批示专用的存档证明方章);
(11)本单位完成的研究成果被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附页》、《国内动态清样》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发1篇,或河南省《资政参考》刊发3篇;
(12)本单位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省委省政府实质性采纳且应用(需采纳应用部门出具正式文件批号,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
(13)第一单位主持编写1项国家标准(规范、工法),或2项省级标准(规范、工法)。
(二)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爱岗敬业,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
2.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熟悉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思维和科研创新能力。
3.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无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以及师德师风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4.申请年度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其中科研工作业绩时限为自然年度:
(1)主持或参与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2)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3)主持获得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以上科研平台;
(4)主持获得国家级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子课题或教育部项目;
(5)主持获得省级以上人才或团队支持计划(含河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河南省高等学校相关系列项目);
(6)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自然科学SCI收录一区期刊或人文社会科学二级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文章;
(7)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须加盖领导批示专用的存档证明方章);
(8)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附页》、《国内动态清样》、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河南省《资政参考》刊发;
(9)获得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奖、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的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
(10)主持编写省级以上标准(规范、工法);
(11)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获得的年度到账经费(不包括转拨至合作单位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
(三)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1.热爱科研管理工作,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科研管理的文件和通知,积极主动开展科研工作,能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科研计划、总结和统计数据等各类材料,且完成质量高。
4.科研管理能力强,能有效组织科研管理工作,在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级项目、省部级科研平台、科研奖励、横向到账经费和产学研合作等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5.本单位科研管理工作无责任事故发生,未出现学术不端现象。
第三条 评选程序
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和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每个年度评选一次。具体的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
拟参评个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对科研成果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审核,评价科研业绩,确定推荐参评对象,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
(二)复核审验
本单位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科研处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和审验,确保参评单位和个人满足本文件所规定基本条件。
(三)专家评审
科研处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拟参评单位和个人的成果水平、社会影响等进行评议,确定评审结果。
(四)公示
科研处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至科研处。
(五)公布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条 评选结果运用
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证书。
第五条 评选工作要求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推荐和评选。
(二)申报和推荐材料须紧扣评选基本条件,要以工作实绩客观地反映推荐单位和个人的突出事迹。
(三)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由二级单位直接向科研处申报。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组织初评,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科研处。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推荐质量,真正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出来,发挥示范和激励效应。
(五)学校严格控制评优指标,实行“优中选优”,原则上科研工作先进单位不超过5个。
(六)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资格,评选通过者予以撤消,并依规严肃追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44118太阳成城集团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办法》(校科〔2010〕3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